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适应湖南大健康产业和 “健康湖南”战略发展迫切需要而申请设置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将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非营利性办学,秉承“厚德精医,仁术康民”的校训精神,坚持走内涵和特色发展之路,打造集“学历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开发+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健康装备制造和健康服务 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外有影响力”的 高水平大健康类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简称“医药健康职院”;英文名称:Changsha Vocational College of Medicine and Health,英文缩写:CVCMH。官方域名:http://www.CVCMH.edu.cn/。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南横线东段6号(长沙市浏阳市官桥镇)。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湖南楚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长沙市 教育局,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努力培养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专科学历职业教育为主,并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其他类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科技开发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委派的督导专员、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办好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培训教育为 重点、成人学历教育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相对接。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社会需求 及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推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现 代学徒制、定向培养、订单培养、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等多种实现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紧密对接大健康产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持续改进机制,形成面向医疗器械及健康装备 制造、健康管理和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构建覆盖大健康产业链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制度,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技术应用、科研攻关等,推动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是湖南楚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代表 作为学院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照理事会章程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选派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表进入理事会。
(三)对学院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于学院办学与管理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理事会决定学院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六)监督学院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筹措办学经费。
(三)引导学院与政府、园区、企业行业以及社会团体在实习实训、科研、技术开发与推广、创新创业与就业等方面的多元合作。
(四)改善办学条件,为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五)保障学院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 号、《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办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学院 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依法办医,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 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 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 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聘、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认真 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筑牢反腐倡廉围墙,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构建内部和谐,监督依法办学、依法办医,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由5人组成,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由上级选派,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明确党组织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三)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 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院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九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员队伍建设,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严格守纪律讲规矩。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院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 工党员身份,纳入有效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 2 人、党委书记 1 人、院长 1 人、教职工代表 3-9 人等共 7-13 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 1 人,董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或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理事实行任期制,每 5 年 1 届,可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或 1/3 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讨论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 1/2 以上 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对学院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监事会(以下简称“监 事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院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院长办公会及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学院规定、损害学院利益、为政不廉行为予以监管直至纠正;
(三)参与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学院财务运行管理状况,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政策和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对理事会、院长用人不当事宜可提出异议,并督促改进。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 人、教职工代表 1 人等共 3 人组成。其中,监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实行任期制,每 5 年 1 届,无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 1/3 以上监 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监事会会议决定应当经 1/2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理事会理事、院长、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 1 人,常务副院长 1 人(根据情况设定), 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业务管理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 10 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及以下管理工作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工勤人员;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师生员工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八)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享有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根据议题需要,理事会和举办者有关人员可列席院长办公会。有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的重要工作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按照“事前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议事。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至 2 名,委员若干名,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 4 年 1 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
(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教职工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院领导、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 任委员 1 至 2 名,委员若干名,由院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 4 年一届,无特殊情况可予连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院工会”)。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 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理事长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院章程、缴纳 社会保险费、拨缴工会经费、院长的聘任和解聘、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聘用(任)合同签订、实施岗位责任制、教职工队 伍建设、校务公开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监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职情况报告;
(五)通过学院申报五一劳动奖状或者学院负责人、举办者和教职工 申报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荣誉称号;
(六)根据学院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七)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 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遵循高等学院办学规律和学院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院(部)、附属单位等二级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学院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是学院党委和行政系统的办事机构,发挥参谋、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院(部)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和运行。
第五十三条 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院(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部)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部)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院(部)的专业(群)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院(部)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院(部)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也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尽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学生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坚持教书育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德育评价体系,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生工作全过程;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四)健全学生守则和奖惩管理办法;
(五)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体系,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和费用减免;
(六)引导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社团组织,支持学生独立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七)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俭学,对学生创新创业就业进行指导并提供信息服务;
(八)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人员。学员入学应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提高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述;
(五)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享有社会保险;
(六)获得外出参加学习、培训、交流、深造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七)严于律己,自觉维护学院荣誉、秩序和利益;
(八)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理论培训、教学教研和社会公益活动;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其中教师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其他人员均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院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施岗位职责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职晋级、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 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分或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对教职 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九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和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主动征询专业人士或合法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 学院积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地方、行业、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七十六条 学院面向社会特别是城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培训以及新技术推广培训,主动为当地政府、社区在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明乡镇和文明社区建设等方面提供环境、场地、人力 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主动邀请当地的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来校讲学。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在学院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改革发展建设情况,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长沙健康职业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院聘请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学校举办者出资,根据国家政策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国家政策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赠,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 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财务审计监察制度等,严格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学院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八十五条 学院按政策法规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八十六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计机构的检查与审计。
第八十七条 学院资产包括举办者出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个人投资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社会或个人无偿捐赠给学院的资产、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转移和挪用。
第八十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职责到人” 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使学院资产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体系,引入竞争机制和服务评估机制,为学院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院健全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 估机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平安和谐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章 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四条 学院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五条 学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
(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迫使学院停办;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七条 学院自行终止时,由学院理事长召集理事会成员组成清 算小组,组织清算;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时,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
第九十八条 学院进行清算时,对剩余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核发教职工工资、课时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前述财产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十二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九条 学院校徽:另行设计。
第一百条 学院校旗:另行设计。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校歌:另行设计。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校庆日:另行设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建设与发展情况,可适时修订本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应以本章程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载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不一致的,以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院发布,向本院和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终止办学,学生安排、资产和债务处理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即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